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林業局),省直各林局,局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切實減少審批層級,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快營造“六最”營商環境,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辦資字〔2015〕63 號)有關規定,省局決定,對我省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權限予以調整,并將我省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兩項審批權限重新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權限
公路、鐵路、輸電線路、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臨時占用林地分施工標段進行審批;其他非線性工程臨時占用林地按項目整體進行審批,嚴禁化整為零。
(一)臨時占用林地僅涉及省屬森林經營單位,或者跨省屬森林經營單位和縣域,或者跨設區市的,由省林業和草原局審批;
(二)臨時占用林地在本設區市范圍內,僅涉及設區市所屬森林經營單位,或者跨設區市所屬森林經營單位和縣域,或者跨縣域的,以及臨時占用縣域內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5公頃以上(含5公頃),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10公頃以上(含10公頃),其他林地20公頃以上(含20公頃)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縣域內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5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10公頃以下,其他林地2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
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權限
(一)省屬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業和草原局審批;
(二)設區市所屬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屬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
三、有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重新明確的審批權限,依法依規辦理本級審批權限內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兩項審批工作,嚴把審批關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對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要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要求,加強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臨時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森林植被,防止臨時占用林地對森林資源造成永久性破壞。
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明確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等兩項審批權限的通知》(晉林資發〔2015〕63 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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